京牌出租过程车主逾期不还,标主竟把“车管所
发布时间: 2024-05-24
摘要: 史先生原在北京生活,由于生活所迫回老家发展并将自己的 北京车牌 指标出租多年,租约到期后因无法联系到车辆实际使用人,史先生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诉至

史先生原在北京生活,由于生活所迫回老家发展并将自己的北京车牌指标出租多年,租约到期后因无法联系到车辆实际使用人,史先生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诉至法院,要求拿回车辆指标。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李某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后,史先生的京牌竟被“强制注销”这是怎么回事呢?今天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裁定。

 

出租小客车指标

租约到期为拿回指标起诉车管所

此前由北京三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书显示,经一审法院查明,史先生与案外人于某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协议, 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京牌小客车更新指标租给高某,时间为2019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每年租金15000元, 并约定李某协助对方办理有关车辆手续。上述协议签订后,李某将其车辆指标及身份证件交由于某。

此后,分别在2019年8月29日、2020年10月16日、2021年11月15日, 案外人使用史先生出租的车辆指标在市车管所办理了机动车注册或转移登记3次。

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指标出租至2020年6月13日到期。 由于史先生已无法联系到车辆实际使用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车管所的车辆登记违法,同时要回车辆指标。

 

 

法院两审裁定驳回李某起诉

史先生不服申请再审

一审法院认为, 史先生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且本案被诉的车辆注册登记行为系史先生违法出租车辆指标产生的一系列登记行为之一, 该车辆指标的出租,影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频繁的车辆登记行为扰乱了机动车登记秩序。因此,史先生并不存在行政诉讼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史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史先生出租车辆指标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还建议市车管所作为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向车辆指标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督促车辆指标管理部门依据上述细则规定,对车辆指标所有人出租车辆指标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史先生不服该结果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亦认为,史先生针对被诉机动车登记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具有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诉讼利益并解决其实质争议之必要性,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

终审裁定作出后,史先生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再审裁定“一锤定音”

史先生再审申请被驳回

近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行政裁定,可谓对此类案件“一锤定音”。

史先生申请再审时提出,其出租的是车辆,而非车辆指标,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他在2021年6月才知道被诉注销行为,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北京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方有权依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高院裁定指出,本案中, 史先生出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通过本案诉讼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据此,北京高院驳回了史先生的再审申请并强制注销了他的北京小客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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